辦理地籍清理所需經費,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第40條的規定,在辦理地籍清理所需經費時,除了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必須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來支應。這表示地籍清理工作所需的財政資源來自中央政府的預算安排,需要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相應的規劃和分配。 參考資料:地籍清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50039)
辦理地籍清理所需經費,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一、規定地籍清理經費之負擔。 二、按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依本條例代為標售、代為讓售之土地價金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故辦理地籍清理所需經費,原則上宜由中央統籌,其收支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依預算程序辦理。
一、規定地籍清理經費之負擔。 二、按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依本條例代為標售、代為讓售之土地價金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故辦理地籍清理所需經費,原則上宜由中央統籌,其收支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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