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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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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籍清理所需經費,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第40條的規定,在辦理地籍清理所需經費時,除了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必須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來支應。這表示地籍清理工作所需的財政資源來自中央政府的預算安排,需要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相應的規劃和分配。 參考資料:地籍清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50039)

立法沿革 1

(0960302 制定)

辦理地籍清理所需經費,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一、規定地籍清理經費之負擔。   二、按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依本條例代為標售、代為讓售之土地價金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故辦理地籍清理所需經費,原則上宜由中央統籌,其收支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依預算程序辦理。

  • 主管機關名詞
(0960302 制定)

一、規定地籍清理經費之負擔。   二、按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依本條例代為標售、代為讓售之土地價金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故辦理地籍清理所需經費,原則上宜由中央統籌,其收支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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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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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清理條例第 40 條規定:「辦理地籍清理所需經費,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清理條例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籍清理條例第 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