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地籍清理條例 第五章 限制登記及土地權利不詳之清理

§ 30–335

30
  1.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者,塗銷之。
  2. 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3. 因第一項塗銷登記致債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31
  1. 共有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除依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得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更正登記者外,得經權利範圍錯誤之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由共有人之一,於申請登記期間內,申請更正登記。
  2.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更正登記者,由登記機關依各相關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比例計算新權利範圍,逕為更正登記。
  3.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無須經他項權利人之同意,且不受限制登記之影響。
31-1
  1.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登記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且現仍空白者,除依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得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更正登記者外,由權利人於申請登記期間內,申請更正登記。
  2. 前項權利人為數人者,得經權利人過半數之同意,由權利人之一,申請更正登記。
  3. 未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權利範圍空白之更正登記者,由登記機關依下列原則計算新權利範圍,並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逕為更正登記: 一、登記名義人為一人者,為該權利範圍空白部分之全部。 二、登記名義人為數人者,按其人數均分該權利範圍空白部分。
  4. 前項所稱權利範圍空白部分,為權利範圍全部扣除已有登記權利範圍部分之餘額。
  5. 第三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6. 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無須經他項權利人之同意,且不受限制登記之影響。
32
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除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外,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地籍清理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