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除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外,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除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外,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若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在申請登記期間內應附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更正登記的申請。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包括了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根據施行細則第26條,若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名稱空白、缺漏或僅有一字,或者姓名與戶籍所載有同音異字、筆劃錯誤,或認定與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有疑義,以及登記名義人之登記住址記載空白、無完整門牌號、與戶籍記載不符,或以日據時期住址登載缺漏町、目、街、番地號碼等情形,應該進行更正登記的申請。在進行更正登記時,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需要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一塊土地原本登記名義人是「陳小明」,但實際上該地的戶籍所載有一位名字相同但是姓氏不同的人,於是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更正登記,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戶籍謄本等),證明原登記名義人與該土地的真實所有人是同一個人,以確保原登記的正確性。
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除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外,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立法理由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所載登記名義人之姓名與戶籍所載有同音異字、筆劃錯誤,或住址與戶籍記載不符、不全等情形,至今仍有不少未能解決者。因時間久遠,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之有無未明,對於土地利用、地籍管理及國家稅賦均有不利影響,亦有予以清理之必要,爰規定此種情形除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已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外,土地權利人或利益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所載登記名義人之姓名與戶籍所載有同音異字、筆劃錯誤,或住址與戶籍記載不符、不全等情形,至今仍有不少未能解決者。因時間久遠,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之有無未明,對於土地利用、地籍管理及國家稅賦均有不利影響,亦有予以清理之必要,爰規定此種情形除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已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外,土地權利人或利益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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