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第23條規定了關於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的更正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現有的名冊或清冊有變動、漏列或誤列的情況,神明會的管理人、會員、信徒或利害關係人可以檢具會員或信徒過半數同意書,附上相關文件,申請更正。但如果更正是因為繼承而產生的變動,則不需要檢具會員或信徒過半數同意書。 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上述申請並審查無誤後,應立即公告三十天並通知登記機關。如果沒有異議,現行會員或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將被更正完成並通知登記機關。 如果申請產生異議涉及土地權利爭執,則根據該條第九條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1. 地籍清理條例 2. 內政部98年8月3日內授中民字第0980720263號函 3. 內政部98年8月21日內授中民字第0980034848號函
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後,有變動、漏列或誤列者,神明會之管理人、會員、信徒或利害關係人得檢具會員或信徒過半數同意書,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更正。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應即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機關,如無異議,更正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更正完成並通知登記機關。 前項異議涉及土地權利爭執時,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經主管機關核發後,如有會員或信徒死亡、喪失國籍等異動或發現有漏列或誤列者,因涉及會員或信徒之權益,且其情形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申報公告不同,爰於第一項規定得申請更正。 二、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受理更正會員或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應公告三十日,為避免公告期間土地權利發生變動,公告及更正完成均應通知登記機關。 三、第三項規定第二項異議若涉及土地權利爭執之處理方式。
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後,有變動、漏列或誤列者,神明會之管理人、會員、信徒或利害關係人得檢具會員或信徒過半數同意書,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更正。但因繼承而變動者,免檢具會員或信徒過半數同意書。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應即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機關,如無異議,更正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更正完成並通知登記機關。 前項異議涉及土地權利爭執時,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驗印,如僅申請會員或信徒繼承變動,尚不影響其他現會員或信徒之權益,無須現會員或信徒過半數之同意,以資便民,爰增訂第一項但書。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一、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經主管機關核發後,如有會員或信徒死亡、喪失國籍等異動或發現有漏列或誤列者,因涉及會員或信徒之權益,且其情形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申報公告不同,爰於第一項規定得申請更正。 二、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受理更正會員或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應公告三十日,為避免公告期間土地權利發生變動,公告及更正完成均應通知登記機關。 三、第三項規定第二項異議若涉及土地權利爭執之處理方式。
一、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驗印,如僅申請會員或信徒繼承變動,尚不影響其他現會員或信徒之權益,無須現會員或信徒過半數之同意,以資便民,爰增訂第一項但書。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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