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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 第七章 附則

§ 40–434

40
辦理地籍清理所需經費,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43
  1.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地籍清理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