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權利之清理,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第41條的規定,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權利的清理將適用本條例的規定。這意味著對於已登記的建築改良物權利,可以根據本條例進行相關程序和處理。 參考資料: 地籍清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70001&FLNO=41)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02)
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權利之清理,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立法理由建物權利與土地權利同屬不動產物權,惟有部分不動產物權專屬於土地,如地上權等;其清理之規定並不能完全適用,故於本條規定得予準用。
建物權利與土地權利同屬不動產物權,惟有部分不動產物權專屬於土地,如地上權等;其清理之規定並不能完全適用,故於本條規定得予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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