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地籍清理條例 第四章 所有權以外土地權利之清理

§ 27–293

27
  1. 土地權利,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逕為塗銷登記: 一、以典權或臨時典權登記之不動產質權。 二、a耕權。 三、賃借權。 四、其他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
  2. 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28
  1.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塗銷之。
  2. 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3. 因第一項塗銷登記致抵押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9
  1. 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其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塗銷之。
  2. 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3. 因第一項塗銷登記致地上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地籍清理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