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地籍清理條例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其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塗銷之。
  2. 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3. 因第一項塗銷登記致地上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