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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者,塗銷之。
  2. 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3. 因第一項塗銷登記致債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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