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五 章 限制登記及土地權利不詳之清理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之
查封
、
假扣押
、
假處分
登記,
土地所有權人
得申請塗銷登記,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
異議
者,塗銷之。
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
第九條
規定辦理。
因第一項塗銷登記致
債權人
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
損害賠償責任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1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1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所有權以外土地權利之清理 §2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限制登記及土地權利不詳之清理 §3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 §34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40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