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地籍清理條例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共有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除依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得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更正登記者外,得經權利範圍錯誤之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由共有人之一,於申請登記期間內,申請更正登記。
  2.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更正登記者,由登記機關依各相關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比例計算新權利範圍,逕為更正登記。
  3.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無須經他項權利人之同意,且不受限制登記之影響。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