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第31條規定了共有土地的更正登記程序。根據該條第1項,如果各共有人登記的權利範圍總和不等於一,除非可以提供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足夠的證明資料,否則需經過過半數權利範圍錯誤之共有人以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由其中一位共有人在申請登記期間內進行申請,才能進行更正登記。根據第2項,如果未按照前項的程序進行更正登記,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各相關共有人登記的權利範圍比例,計算出新的權利範圍,並進行更正登記。根據第3項,依照前兩項的規定進行更正登記時,無需獲得其他權利人的同意,且不受限制登記的影響。 這些解釋是基於地籍清理條例第31條的正式法律文本。
共有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除依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得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更正登記者外,得經權利範圍錯誤之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由共有人之一,於申請登記期間內,申請更正登記。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更正登記者,由登記機關依各相關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比例計算新權利範圍,逕為更正登記。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無須經他項權利人之同意,且不受限制登記之影響。
立法理由一、共有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顯有錯誤,除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者外,如該項錯誤係於某一次部分權利範圍移轉時造成,與其他權利範圍未移轉之共有人無涉,僅須權利範圍錯誤之相關共有人會同申請更正登記,免由全體共有人會同申請,惟為顧及權利範圍錯誤之相關共有人全部會同申請亦有困難,爰於第一項規定,得經權利範圍錯誤之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由共有人之一申請更正登記。 二、登記之權利範圍錯誤,原則上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但如未依該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時,則該錯誤登記之權利範圍即永遠無法更正,顯不適當,爰於第二項規定由登記機關依各相關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比例計算新權利範圍,逕為辦理更正登記,以釐正地籍。 三、第三項規定,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無須經他項權利人同意,且不受限制登記之影響。
一、共有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顯有錯誤,除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者外,如該項錯誤係於某一次部分權利範圍移轉時造成,與其他權利範圍未移轉之共有人無涉,僅須權利範圍錯誤之相關共有人會同申請更正登記,免由全體共有人會同申請,惟為顧及權利範圍錯誤之相關共有人全部會同申請亦有困難,爰於第一項規定,得經權利範圍錯誤之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由共有人之一申請更正登記。 二、登記之權利範圍錯誤,原則上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但如未依該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時,則該錯誤登記之權利範圍即永遠無法更正,顯不適當,爰於第二項規定由登記機關依各相關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比例計算新權利範圍,逕為辦理更正登記,以釐正地籍。 三、第三項規定,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無須經他項權利人同意,且不受限制登記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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