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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限制登記及土地權利不詳之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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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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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除依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得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更正登記者外,得經權利範圍
錯誤
之共有人過半數及其
應有部分
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由共有人之一,於申請登記期間內,申請更正登記。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更正登記者,由登記機關依各相關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比例計算新權利範圍,逕為更正登記。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無須經他項權利人之同意,且不受
限制登記
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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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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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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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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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所有權以外土地權利之清理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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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限制登記及土地權利不詳之清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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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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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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