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明會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申報,於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或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將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予以驗印後發還申報人,並通知登記機關。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第22條,如果在神明會土地的申報公告期滿後,沒有人提出異議或經過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的情況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在驗印後將神明會的現行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和土地清冊發還給申報人並通知登記機關。 參考資料: - 地籍清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90051)
神明會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申報,於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或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將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予以驗印後發還申報人,並通知登記機關。
立法理由神明會土地申報案於公告期滿無人表示異議或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其土地權利已告確定,受理申報機關應即發還經驗印之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並通知登記機關,俾便依規定辦理登記。
神明會土地申報案於公告期滿無人表示異議或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其土地權利已告確定,受理申報機關應即發還經驗印之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並通知登記機關,俾便依規定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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