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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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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明會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申報,於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或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將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予以驗印後發還申報人,並通知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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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第22條,如果在神明會土地的申報公告期滿後,沒有人提出異議或經過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的情況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在驗印後將神明會的現行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和土地清冊發還給申報人並通知登記機關。 參考資料: - 地籍清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90051)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60302 制定)

神明會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申報,於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或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將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予以驗印後發還申報人,並通知登記機關。

立法理由神明會土地申報案於公告期滿無人表示異議或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其土地權利已告確定,受理申報機關應即發還經驗印之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並通知登記機關,俾便依規定辦理登記。

(0960302 制定)

神明會土地申報案於公告期滿無人表示異議或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其土地權利已告確定,受理申報機關應即發還經驗印之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並通知登記機關,俾便依規定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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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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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清理條例第 22 條規定:「神明會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申報,於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或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者,直轄市或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清理條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籍清理條例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