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明會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申報,其應檢附之文件有不全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報人於六個月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駁回之。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第21條,神明會在申報時需要檢附相關文件,如果文件不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報人在六個月內補正,如果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則會被駁回。 這表示當神明會在進行申報時,需要提交特定的文件來支持其申報內容。如果提交的文件有遺漏或不完全,相關的主管機關會發出通知,要求在六個月內補正。如果無法補正或超過補正期限,則該申報會被拒絕。 針對該條例的參考資料例子:地籍清理條例第21條的實際應用例子,涉及神明會在申報土地清理時未提交完整的文件,並在受到通知後未能在六個月內補正,最終造成申報被駁回的情況。具體的案例細節可能需要參考台灣省内政部或相關地方政府的相關報告或公告才能確定。
神明會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申報,其應檢附之文件有不全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報人於六個月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駁回之。
立法理由鑑於久未清理之神明會,其信徒或會員子孫繁衍眾多,散居各地,聯繫不易,追蹤申請戶籍謄本費時費事,爰規定申報人之補正期間為六個月。
鑑於久未清理之神明會,其信徒或會員子孫繁衍眾多,散居各地,聯繫不易,追蹤申請戶籍謄本費時費事,爰規定申報人之補正期間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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