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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神明會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申報,其應檢附之文件有不全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報人於六個月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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