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清理條例第20條,針對神明會所申報的土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審查無誤後,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進行公告和陳列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公告期間為三個月。此外,主管機關也應將公告文件的副本和現行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不動產清冊提供給申報人,申報人則需在公告之日起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連續三日,並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所的電腦網站上刊登公告文三十日。 此外,權利關係人在前述公告期間內,可以以書面形式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如果異議涉及土地權利爭執,則適用第九條的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內政部網站,https://law.moi.gov.tw/Download.ashx?u=L01400014&n=D369AC4467A271D4-108.pdf
神明會依前條規定所為之申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審查無誤後,應於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公告及陳列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期間為三個月,並將公告文副本及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不動產清冊交由申報人於公告之日起刊登當地通行之一種新聞紙連續三日,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三十日。 權利關係人於前項公告期間內,得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並檢附證明文件。 前項異議涉及土地權利爭執時,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神明會土地申報案經受理申報機關審查無誤,應由該管機關將申報事項公告,徵詢異議,藉以確定神明會土地及會員或信徒。又因神明會大多由來已久,會員或信徒眾多,糾紛頻仍,爰規定期間三個月,徵詢異議,以保障權利關係人權益。 二、第二項規定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之方式及受理機關。 三、第三項規定第二項異議若涉及土地權利爭執之處理方式。
神明會依前條規定所為之申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審查無誤後,應於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公告及陳列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期間為三個月,並將公告文副本及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不動產清冊交由申報人於公告之日起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連續三日,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三十日。 權利關係人於前項公告期間內,得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並檢附證明文件。 前項異議涉及土地權利爭執時,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配合網路媒體發展趨勢,登載除新聞紙外,增列新聞電子報之選項,爰將第一項「當地通行之一種新聞紙」等文字,酌作文字修正為「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
一、第一項規定神明會土地申報案經受理申報機關審查無誤,應由該管機關將申報事項公告,徵詢異議,藉以確定神明會土地及會員或信徒。又因神明會大多由來已久,會員或信徒眾多,糾紛頻仍,爰規定期間三個月,徵詢異議,以保障權利關係人權益。 二、第二項規定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之方式及受理機關。 三、第三項規定第二項異議若涉及土地權利爭執之處理方式。
配合網路媒體發展趨勢,登載除新聞紙外,增列新聞電子報之選項,爰將第一項「當地通行之一種新聞紙」等文字,酌作文字修正為「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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