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申報人在收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的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和土地清冊後,應在三年內按以下方式之一辦理: 1. 如果超過一半的會員或信徒書面同意,根據法律成立法人,可以申請將神明會土地更名登記為該法人所有。 2. 根據規約或經超過一半的會員或信徒書面同意,可以申請將神明會土地登記為現有會員或信徒共有或個別所有。 如果申報人未按照前項規定辦理,由主管機關根據現有會員或信徒名冊,囑託土地登記機關登記為現有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
申報人於收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之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後,應於三年內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法成立法人者,申請神明會土地更名登記為該法人所有。 二、依規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申請神明會土地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 申報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逕依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囑託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均分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
立法理由一、基於管理上之方便及政策上之考量,宜鼓勵神明會成立法人,爰於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法成立法人,可申請神明會土地更名登記為該法人所有。 二、因神明會為民間組織,有關其性質、目的、財產、會員之權利義務等事宜原則上係依其規約及民事習慣定之。按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認為,神明會乃為多數人所結合之總合體,屬公同共有關係。又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除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惟為清理神明會土地,並便於日後共有土地之處分,爰於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依規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可申請神明會土地更名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以減少公同共有土地使用及處分之困擾。 三、第二項規定申報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其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逕依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囑託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均分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
一、基於管理上之方便及政策上之考量,宜鼓勵神明會成立法人,爰於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法成立法人,可申請神明會土地更名登記為該法人所有。 二、因神明會為民間組織,有關其性質、目的、財產、會員之權利義務等事宜原則上係依其規約及民事習慣定之。按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認為,神明會乃為多數人所結合之總合體,屬公同共有關係。又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除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惟為清理神明會土地,並便於日後共有土地之處分,爰於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依規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可申請神明會土地更名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以減少公同共有土地使用及處分之困擾。 三、第二項規定申報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其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逕依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囑託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均分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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