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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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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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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於收到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驗印之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後,應於三年內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法成立
法人
者,申請神明會土地
更名登記
為該法人所有。 二、依規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申請神明會土地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
分別共有
或個別所有。
申報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逕依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囑託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均分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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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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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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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所有權以外土地權利之清理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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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限制登記及土地權利不詳之清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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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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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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