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於本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屆期未辦理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第25條,該條例自施行後三年內,已經清理過的神明會土地,如果在該條例實施後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則必須根據前一個條款的規定辦理清理程序。如果在屆期未辦理清理程序,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前一個條款的規定辦理清理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在地籍清理條例實施後的三年內,某個神明會的土地仍然以神明會的名義登記,則該土地的登記人必須根據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進行清理程序,即重新辦理登記。如果在屆期內未辦理清理程序,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清理程序。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神明會的土地清理得以落實,以保護土地的所有權和權益。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於本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屆期未辦理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內政部訂頒之相關法令規定清理之神明會土地,於本條例施行後尚未辦理變更登記為會員或信徒或法人所有,而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應於本條例施行日起三年內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屆期未依規定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免再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內政部訂頒之相關法令規定清理之神明會土地,於本條例施行後尚未辦理變更登記為會員或信徒或法人所有,而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應於本條例施行日起三年內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屆期未依規定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免再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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