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之土地,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經申報人出具已知過半數現會員或信徒願意以神明會案件辦理之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以認定者,準用本章之規定。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第26條,對於施行該條例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的土地,如果該土地具有神明會的性質和事實,並且申報人提供已知過半數現在的會員或信徒願意以神明會案件辦理的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以確認,則可以適用本章的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之土地,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經申報人出具已知過半數現會員或信徒願意以神明會案件辦理之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以認定者,準用本章之規定。
立法理由神明會並無統一之名稱,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如土地登記簿以保生大帝、舍人公等登記之土地,具有神明會之組織性質與祭祀神祇之事實,如經出具已知過半數現會員或信徒願意以神明會案件辦理之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以認定者,應視同神明會辦理,以達地籍清理之目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神明會並無統一之名稱,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如土地登記簿以保生大帝、舍人公等登記之土地,具有神明會之組織性質與祭祀神祇之事實,如經出具已知過半數現會員或信徒願意以神明會案件辦理之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以認定者,應視同神明會辦理,以達地籍清理之目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