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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之土地權利,除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及登記名義人為祭祀公業或具有祭祀公業性質及事實者之情形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足資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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