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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第 四 章 道路街廓及停車空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道路街廓及停車空間第 一 節 道路街廓

國民住宅地區內之道路,分為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出入道路,其寬度依左表規定。但都市計畫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寬度│ │ │ ││ \ │道路寬度(含│每車道寬度 │人行道寬度 ││ \ │人行道) │ │ ││道路種類 \ │ │ │ │├──────┼──────┼──────┼─────────┤│主要道路 │十五公尺以上│三‧五公尺以│道路兩側,每側一‧││ │ │上 │五公尺以上 │├──────┼──────┼──────┼─────────┤│次要道路 │八公尺以上未│三公尺以上 │道路一側或兩側,每││ │滿十五公尺 │ │側一‧五公尺以上 │├──────┼──────┼──────┼─────────┤│出入道路 │六公尺以上 │– │– │└──────┴──────┴──────┴─────────┘

國民住宅地區街廓之配置,依左列規定: 一、街廓形狀應力求方整,街角應保持六十度以上,並應依有關規定設置截角。 二、除設置商業設施及服務設施外,街廓長邊應以沿次要道路配置為原則,且長度以八十至一百五十公尺為準,超過時應設通路、步道或綠地等。 三、街廓短邊之長度,除地形特殊者外,應以能配置二排以上住宅為原則。 四、街廓臨接鐵路、公路、工廠及影響居住安全、寧靜與衛生之設施時,其臨接處應留設適當寬度之道路或綠地間隔之。 山坡地、超大街廓之規劃,另依有關法令之規定,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國民住宅地區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左列人行專用步道系統,並配合道路附設之人行道規劃: 一、主要步道連接兒童遊樂場、公園、綠地、市場、社區商業中心及社區活動中心。 二、次要步道連接主要步道、商店、幼稚園、托兒所及住宅基地遊樂場所。 三、出入步道連接主要步道、次要步道及住宅出入口或共用出入口。 人行專用步道與主要道路相交時,以保持人車分離方式為原則。

國民住宅地區人行專用步道之寬度與坡度依左表規定: ┌─────┬──────────┬─────────────┐│ \ 規劃│最小寬度(公尺) │最大坡度(%) ││類別\標準│ │ │├─────┼──────────┼─────────────┤│主要步道 │四‧五(三‧五) │五(八) │├─────┼──────────┼─────────────┤│次要步道 │三(二‧五) │五(一二) │├─────┼──────────┼─────────────┤│出入步道 │一‧五(一‧二) │八(一二) │├──┬──┴──────────┴─────────────┤│附記│如受地形限制,得放寬為括弧內所列標準或設置台階。 │└──┴───────────────────────────┘

第 二 節 停車空間

國民住宅地區建築物,應依都市計畫建築法令之規定附設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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