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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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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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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雜項工作物之防火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5 年 02 月 23 日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二節 雜項工作物之防火限制
§ 66–68
共 3 條
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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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第 67 條
開啟 ›
(刪除)。
第 68 條
開啟 ›
高度在三公尺以上或裝置在屋頂上之廣告牌(塔),裝飾物(塔)及類似之工作物,其主要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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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適用範圍
§ 63–65
下一節 →
第三節 防火構造
§ 69–78
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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