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建築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營造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工務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工務局或建設局。
本規則所稱營造業,係指承攬營繕工程之營造廠商,其營業項目為經營建築及土木工程,並應專業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