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則依建築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營造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工務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工務局或建設局。

本規則所稱營造業,係指承攬營繕工程之營造廠商,其營業項目為經營建築及土木工程,並應專業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