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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五 章 裁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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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處分之宣告,應朗讀主文,並告以處分之簡要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2. 處分書於宣告後,當場交付受處分人者,應命其於送達證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記明其事由。
  1. 處分書主文以外之內容,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應更正之。
  2. 前項更正,應製作表示更正意旨之通知送達受處分人。
  3. 受處分人對第一項之錯誤,亦得申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