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8條,處分的宣告應當朗讀主文,並告知處分的簡要理由和不服救濟的程序。如果處分書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給受處分人,則應要求其在送達證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果受處分人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則應在證書上注明拒絕的事由。 參考資料: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中華民國107年01月17日內政部令第10701083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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