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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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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處分之宣告,應朗讀主文,並告以處分之簡要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2. 2.處分書於宣告後,當場交付受處分人者,應命其於送達證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記明其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8條,處分的宣告應當朗讀主文,並告知處分的簡要理由和不服救濟的程序。如果處分書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給受處分人,則應要求其在送達證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果受處分人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則應在證書上注明拒絕的事由。 參考資料: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中華民國107年01月17日內政部令第10701083號修正)。

  • 宣告名詞
  • 主文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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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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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38 條規定:「處分之宣告,應朗讀主文,並告以處分之簡要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處分書於宣告後,當場交付受處分人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