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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處分之宣告,應朗讀主文,並告以處分之簡要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2. 處分書於宣告後,當場交付受處分人者,應命其於送達證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記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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