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9條規定了處分書內容的更正程序。根據該條,如果處分書主文以外的內容存在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的明顯錯誤,原處分的警察機關應當進行更正。更正的程序包括製作表示更正意旨的通知書並送達給受處分人。另外,根據該條的第三項,受處分人也可以對第一項中的錯誤提出更正申請。 相關範例:在一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中,處分書中對於處罰金額有一項誤算,該案的受處分人可以向原處分的警察機關提出更正申請,要求更正處罰金額的錯誤。警察機關在收到申請後,應該依照法案的要求進行更正,並製作表示更正意旨的通知書送達給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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