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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五章 裁處
§ 34–39共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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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分之宣告,應朗讀主文,並告以處分之簡要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 處分書於宣告後,當場交付受處分人者,應命其於送達證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記明其事由。
- 處分書主文以外之內容,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應更正之。
- 前項更正,應製作表示更正意旨之通知送達受處分人。
- 受處分人對第一項之錯誤,亦得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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