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應提出異議書狀,載明左列事項: 一、聲明異議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二、聲明異議之事實及理由。 三、證據。 四、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及處分書之字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40 條規定了聲明異議所應包含的內容,包括聲明異議人的個人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聲明異議的事實及理由、相關證據以及原處分的警察機關及處分書的字號。 參考資料: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40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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