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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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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異議應提出異議書狀,載明左列事項: 一、聲明異議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及住所居所。 二、聲明異議之事實及理由。 三、證據。 四、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及處分書之字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40 條規定了聲明異議所應包含的內容,包括聲明異議人的個人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聲明異議的事實及理由、相關證據以及原處分的警察機關及處分書的字號。 參考資料: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40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150

  • 異議名詞
  • 異議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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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40 條規定:「聲明異議應提出異議書狀,載明左列事項: 一、聲明異議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