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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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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收受異議書狀後,如認異議有理由者,應於收受之翌日起三日內,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應於五日內將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
  2. 2.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收受異議書狀後,如認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之翌日起三日內,連同有關卷宗送交該管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1條共有兩項規定: 1. 如果警察機關在收到異議書狀後認為異議有理由,就必須在收到狀書的次日起三天內撤銷或變更原本的處分。同時,該警察機關必須在五天內將撤銷或變更處分的決定書送達給受到處分的人。 2. 如果警察機關在收到異議書狀後認為異議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者認為聲明異議的權利已經遺失,或者認為全部或部分異議無理由,那麼該警察機關必須在收到狀書的次日起三天內,將有關卷宗連同意見書提交該管轄的簡易庭。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當警察機關收到異議書狀時,需要依法判斷是否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如果該異議被認為合乎法定程式,警察機關必須在三天內撤銷或變更處分並將處分書送達給受處分人。然而,如果異議被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異議權已喪失或無理由,該警察機關則需要在三天內將卷宗和意見書提交相應的簡易庭。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異議程序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 異議名詞
  • 撤銷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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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41 條規定:「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收受異議書狀後,如認異議有理由者,應於收受之翌日起三日內,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