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應設置「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登記簿」登記之。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應就每一案件編訂卷宗;其保存屆滿三年者,得予銷燬。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之書表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訂之。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