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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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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應就每一案件編訂卷宗;其保存屆滿三年者,得予銷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2條規定,警察機關在處理違反該法案件時,應針對每一案件編製卷宗。卷宗的保存期限為三年,屆滿後可以予以銷燬。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警察機關能夠有效處理違反該法的案件,同時也對卷宗的保存時間做出了明確的限制。具體的案例或相關資料需要進一步查找以提供更詳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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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62 條規定:「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應就每一案件編訂卷宗;其保存屆滿三年者,得予銷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