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應就每一案件編訂卷宗;其保存屆滿三年者,得予銷燬。
根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2條規定,警察機關在處理違反該法案件時,應針對每一案件編製卷宗。卷宗的保存期限為三年,屆滿後可以予以銷燬。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警察機關能夠有效處理違反該法的案件,同時也對卷宗的保存時間做出了明確的限制。具體的案例或相關資料需要進一步查找以提供更詳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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