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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法之保障對象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1.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