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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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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法所稱
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
原住民
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職掌者,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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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比例進用原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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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原住民合作社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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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共工程及政府採購之保障 §1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促進就業 §1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勞資爭議及救濟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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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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