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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4各級公營機構之比例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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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技術性工級職務。
  2. 2.前項各款人員之總額,每滿五十人未滿一百人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有原住民一人。
  3. 3.第一項各款人員,經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出缺不補者,各該人員不予列入前項總額計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在僱用不同類型的人員時,必須按照一定比例進用原住民。具體來說,根據該條第1項,約僱人員、駐衛警察、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以及收費管理員等職務的人員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一名原住民。根據第2項,如果人員總額每滿五十人但未滿一百人,也應有一名原住民。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第3項規定,經政府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決定不補缺的人員,不列入計算總額中。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司法院裁判書,裁判年月日 109/12/16,法院 刑事補償第十一審法官長心得:https://jirs.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0&q=MI7STz3q/MMBfItNAiZvWnP0+y3mzH5H/dI1vHXwF/o= - 中華民國司法院裁判書,裁判年月日 107/06/15,法院刑事補償第 當事人劉欣瑀心得:https://jirs.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0&q=MI7STz3q/MMbF6ddw9n2CtPd09DTJlj/VQ3gdoICM40=

立法沿革 1

(0901012 制定)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前項各款人員之總額,每滿五十人未滿一百人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有原住民一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經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出缺不補者,各該人員不予列入前項總額計算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原住民名詞
  • 名詞
(0901012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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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4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