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一章 總則
§ 1–3共 3 條
本法之保障對象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回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1–3共 3 條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