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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 一 節 外交簽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節 外交簽證

外交簽證得適用於持外交護照或元首及副元首通行狀之左列人士: 一、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駐中華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與隨從。 三、外國政府派遣來華執行短期外交任務之官員及其眷屬。 四、中華民國所參加之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華者及其眷屬。 五、外國政府所派之外交信差。

對於前條所列人士,得視實際需要,發效期三年以下及不限定停留期間之一次或多次入境之外交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