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簽證得適用於持外交護照或元首及副元首通行狀之左列人士: 一、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駐中華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與隨從。 三、外國政府派遣來華執行短期外交任務之官員及其眷屬。 四、中華民國所參加之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華者及其眷屬。 五、外國政府所派之外交信差。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5條,外交簽證可以適用於持有外交護照或元首及副元首通行狀的特定人士。這些人士包括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外國政府派駐中華民國的人員及其眷屬與隨從;外國政府派遣來華執行短期外交任務的官員及其眷屬;中華民國所參加的政府間國際組織中的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華者及其眷屬;以及外國政府所派遣的外交信差。 例如,根據外交部網站上的相關資訊,外交簽證可以適用於外國使節團、領事機構人員、國際組織官員等。這些人士在進入中華民國境內時,可以憑著外交簽證或特定的通行狀,享有特殊的進出境待遇。他們可以在執行外交任務期間在中華民國自由通行,並且享有相應的特權和豁免。 參考資料: 1. “外交部-外交領事服務-外交簽證申請-外交簽證” 外交部官方網站,https://www.mofa.gov.tw/CountryInfo.aspx?CASN=4&n=E66B9277D7DD2E96&sms=03D72A8DB1AFA9D8 2. 外交簽證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40055) 3. 元首及副元首通行樞密院令(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4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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