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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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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之簽證,分為左列四類: 一、外交簽證。 二、禮遇簽證。 三、居留簽證。 四、停留簽證。 前項簽證准許留華之期間及簽證種類之變更,由外交部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4條,外國護照的簽證分為四種類型: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居留簽證和停留簽證。前項簽證准許留華的期間和簽證種類的變更由外交部核定。具體依據該條規定,各類簽證的內容及申請方式需要參考外交部相關規定和指南。+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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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 4 條規定:「外國護照之簽證,分為左列四類: 一、外交簽證。 二、禮遇簽證。 三、居留簽證。 四、停留簽證。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