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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33

1
外國護照之簽證,除法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之。
2
外國護照之簽證,除經外交部特准者外,由外交部、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基於互惠原則簽或核發。 外交部得選擇特定國家,經核定公告後,給予其人民入境免簽證待遇。
3
簽證有效期間長於護照有效期間時,以護照有效期間為準。
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