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之簽證,除法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之。
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3共 3 條
外國護照之簽證,除經外交部特准者外,由外交部、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基於互惠原則核簽或核發。
外交部得選擇特定國家,經核定公告後,給予其人民入境免簽證待遇。
簽證有效期間長於護照有效期間時,以護照有效期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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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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