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之簽證,除經外交部特准者外,由外交部、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基於互惠原則核簽或核發。 外交部得選擇特定國家,經核定公告後,給予其人民入境免簽證待遇。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2條,外國護照的簽證除了經外交部特准的情況外,由外交部、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核簽或核發,基於互惠原則。外交部有權選擇特定國家,經核定公告後,給予其人民入境免簽證待遇。 參考資料: 《外國護照簽證辦法施行細則》(民國104年11月3日施行)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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