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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第四節 停留簽證

§ 12–132

12
停留簽證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過境、觀光、探親、訪問、研習、就學、就醫、洽辦工商業務或因其他事務,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未滿六個月停留之人士。 前項簽證,申請人經特准得於抵華時申辦。其適用對象由外交部定之。
13
對於前條所列人士,得視實際需要,發效期五年以下及停留期限未滿六個月之一次或多次入境之停留簽證。
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