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前條所列人士,得視實際需要,核發效期五年以下及停留期限未滿六個月之一次或多次入境之停留簽證。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13條的規定,針對前一條列舉的人士,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核發有效期在五年以下以及停留期限未滿六個月的單次或多次入境的停留簽證。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名外國人需要多次入境台灣,但每次停留的時間不會超過六個月,根據這個規定,可以核發一個有效期不超過五年的多次入境的停留簽證供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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