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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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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留簽證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過境、觀光、探親、訪問、研習、就學、就醫、洽辦工商業務或因其他事務,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未滿六個月停留之人士。 前項簽證,申請人經特准得於抵華時申辦。其適用對象由外交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12條的規定,停留簽證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並且擬在中華民國境內停留不超過六個月的人士。申請人可以在抵達中華民國時向外交部申辦這一類簽證。然而,具體適用對象由外交部依法定之權限進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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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 12 條規定:「停留簽證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過境、觀光、探親、訪問、研習、就學、就醫、洽辦工商業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