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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停留簽證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過境、觀光、探親、訪問、研習、就學、就醫、洽辦工商業務或因其他事務,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未滿六個月停留之人士。 前項簽證,申請人經特准得於抵華時申辦。其適用對象由外交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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