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留簽證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過境、觀光、探親、訪問、研習、就學、就醫、洽辦工商業務或因其他事務,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未滿六個月停留之人士。 前項簽證,申請人經特准得於抵華時申辦。其適用對象由外交部定之。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12條的規定,停留簽證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並且擬在中華民國境內停留不超過六個月的人士。申請人可以在抵達中華民國時向外交部申辦這一類簽證。然而,具體適用對象由外交部依法定之權限進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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