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發來華簽證: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曾有犯罪紀錄或曾被中華民國政府拒絕入境、限令出境或驅逐出境者。 二、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三、對申請來華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 四、有關主管機關具有充分理由認為其言行有危害中華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 五、在華曾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者。 六、有事實足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或意圖在境內非法工作者。 七、所持外國護照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中華民國政府承認或接受者。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14條的規定,外國人在以下情況之一時,可被拒發來華簽證: 1. 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曾有犯罪紀錄或曾被中華民國政府拒絕入境、限令出境或驅逐出境者。 範例:一位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違法犯罪,被判有罪並被拘留,後來申請來華簽證時,根據這項規定可以拒發簽證。 2.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範例:一位外國人患有高傳染性疾病,如SARS或禽流感,在申請來華簽證時,根據這項規定可以拒發簽證。 3. 對申請來華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 範例:一位外國人在簽證申請中故意隱瞞了自己曾被拒絕入境的歷史,或是提供了虛假資料,在申請來華簽證時,根據這項規定可以拒發簽證。 4. 有關主管機關具有充分理由認為其言行有危害中華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 範例:一位外國人已被其他國家列入恐怖分子名單,或是曾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行,根據這項規定可以拒發簽證。 5. 在華曾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者。 範例:一位外國人曾在中華民國境內逾期停留,或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非法工作,根據這項規定可以拒發簽證。 6. 有事實足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或意圖在境內非法工作者。 範例:一位外國人在申請來華簽證時,無法提供足夠的財力證明或工作證明來證明自己在中華民國境內可以維持生活,或是有明顯跡象意圖在境內非法工作,根據這項規定可以拒發簽證。 7. 所持外國護照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中華民國政府承認或接受者。 範例:一位外國人持有的護照是來自中華民國政府不承認的國家,或是持有的身分文件無法被中華民國政府接受,根據這項規定可以拒發簽證。 根據以上的解釋,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14條規定了多項情況下可拒發來華簽證的情境。這些規定旨在保障中華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