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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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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持有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得撤銷其簽證並通知持有人: 一、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之一者。 二、未經有關主管機關許可,在華工作或從事與原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者。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從事詐欺、販毒、顛覆、暴力或其他危害中華民國利益或社會安寧之言行與活動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15條,外交部有權在以下情況下撤銷簽證並通知持有人: 一、持有人具有第14條第1款至第3款所列情事之一的情況。 舉例:如果持有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有犯罪紀錄、精神病或其他傳染病,外交部可以撤銷其簽證。 二、持有人未經有關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從事與原簽證目的不符之工作或活動。 舉例:如果持有人持有旅遊簽證卻在中華民國工作,外交部可以撤銷其簽證。 三、持有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從事詐欺、販毒、顛覆、暴力或其他危害中華民國利益或社會安寧之言行與活動。 舉例:如果持有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參與犯罪活動,外交部可以撤銷其簽證。 以上解釋參考了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施行細則,並且提供了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 持有名詞
  • 撤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詐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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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 15 條規定:「簽證持有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得撤銷其簽證並通知持有人: 一、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之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