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簽證持有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得撤銷其簽證並通知持有人: 一、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之一者。 二、未經有關主管機關許可,在華工作或從事與原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者。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從事詐欺、販毒、顛覆、暴力或其他危害中華民國利益或社會安寧之言行與活動者。
簽證持有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得撤銷其簽證並通知持有人: 一、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之一者。 二、未經有關主管機關許可,在華工作或從事與原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者。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從事詐欺、販毒、顛覆、暴力或其他危害中華民國利益或社會安寧之言行與活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