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之外籍隨機服務人員,得於機長繳交機員名單後,憑其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進入機場管制區,並隨原機離境,除已向外交部委託之機場證照查驗單位申請核發臨時停留許可證者外,不得入境或前往機場管制區以外之其他地區。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16條,外籍隨機服務人員只能憑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進入機場管制區,並須隨著原機離境。除非已向外交部委託的機場證照查驗單位申請核發臨時停留許可證,否則不得入境或前往機場管制區以外的其他地區。 參考資料: - 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https://www.moj.gov.tw/CP-57-40220-3f08a-2.html)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 黑訴字第 1 號 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K,90%2c.%2c6513%2c20010209%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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