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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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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之外籍隨機服務人員,得於機長繳交機員名單後,憑其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進入機場管制區,並隨原機離境,除已向外交部委託之機場證照查驗單位申請發臨時停留許可證者外,不得入境或前往機場管制區以外之其他地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16條,外籍隨機服務人員只能憑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進入機場管制區,並須隨著原機離境。除非已向外交部委託的機場證照查驗單位申請核發臨時停留許可證,否則不得入境或前往機場管制區以外的其他地區。 參考資料: - 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https://www.moj.gov.tw/CP-57-40220-3f08a-2.html)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 黑訴字第 1 號 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K,90%2c.%2c6513%2c20010209%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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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 16 條規定:「航空器之外籍隨機服務人員,得於機長繳交機員名單後,憑其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進入機場管制區,並隨原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