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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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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前條所列人士,得視實際需要,發效期三年以下及不限定停留期間之一次或多次入境之外交簽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 6 條,主管機關可以視實際需要給予特定人士一次或多次的入境外交簽證。這些簽證可以有不同的有效期限,但不超過三年,且不限定停留期間。換言之,這些人士可以在簽證有效期間內多次入境台灣,且停留期間沒有限定。 例如,某外國商人在台灣有頻繁的商務往來需求,因此申請取得外交簽證。主管機關可以核發一次或多次的入境外交簽證給予該商人,簽證的有效期可以是三年以下,並且不限定每次入境的停留期間。這樣的安排可以使得商人能夠在簽證有效期內多次入台,而不必為停留期間的長短而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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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 6 條規定:「對於前條所列人士,得視實際需要,核發效期三年以下及不限定停留期間之一次或多次入境之外交簽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