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前條所列人士,得視實際需要,核發效期三年以下及不限定停留期間之一次或多次入境之外交簽證。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 6 條,主管機關可以視實際需要給予特定人士一次或多次的入境外交簽證。這些簽證可以有不同的有效期限,但不超過三年,且不限定停留期間。換言之,這些人士可以在簽證有效期間內多次入境台灣,且停留期間沒有限定。 例如,某外國商人在台灣有頻繁的商務往來需求,因此申請取得外交簽證。主管機關可以核發一次或多次的入境外交簽證給予該商人,簽證的有效期可以是三年以下,並且不限定每次入境的停留期間。這樣的安排可以使得商人能夠在簽證有效期內多次入台,而不必為停留期間的長短而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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