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 三 節 居留簽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居留簽證
居留簽證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依親、就學、受聘僱、投資、傳教或從事其他業務,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六個月以上居留之人士。 前項以受聘僱或投資為由申請者,應檢附中央或省 (直轄市) 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
對於前條所列人士,得視實際需要,核發效期四年以下及停留期間六個月以上之一次或多次入境之居留簽證。
持居留簽證者,應於入境後,依外人居留之有關規定辦理外僑居留證。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