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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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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前條所列人士,得視實際需要,發效期四年以下及停留期間六個月以上之一次或多次入境之居留簽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10條的規定,對於前條所列的人士(指的是需要入境並停留一段時間的人),如果實際上有需要,可以核發有效期限在四年以下且停留期間長於六個月的一次或多次入境的居留簽證。這意味著外國人在台灣的居留簽證可以根據個人需要和情況進行調整,可以選擇一次性入境,也可以選擇多次入境,並根據停留期間的長短來決定簽證的有效期限。這樣的政策可以提供更大的彈性和方便性給來台灣居住或訪問的外國人。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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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 10 條規定:「對於前條所列人士,得視實際需要,核發效期四年以下及停留期間六個月以上之一次或多次入境之居留簽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