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簽證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依親、就學、受聘僱、投資、傳教或從事其他業務,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六個月以上居留之人士。 前項以受聘僱或投資為由申請者,應檢附中央或省 (直轄市) 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