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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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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簽證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依親、就學、受聘僱、投資、傳教或從事其他業務,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六個月以上居留之人士。 前項以受聘僱或投資為由申請者,應檢附中央或省 (直轄市) 主管機關准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9條,居留簽證適用於持有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的人,如果他們有依親、就學、受聘僱、投資、傳教或從事其他業務的需求,并計劃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超過六個月。如果申請人是基於受聘僱或投資的理由申請居留簽證,則需要附上中央或省(直轄市)主管機關的核准文件。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可舉一個居留簽證的範例為外籍人士依法在台受聘於台灣企業,並獲得中央或省(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的工作許可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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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 9 條規定:「居留簽證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依親、就學、受聘僱、投資、傳教或從事其他業務,而擬在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