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前條所列人士,得視實際需要,核發效期三個月至五年之一次或多次入境之禮遇簽證。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 8 條,對於前條所列人士(即外國人申請簽證),核發的簽證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分為一次或多次入境的禮遇簽證,有效期可以是三個月至五年。這意味著根據申請人的情況和需要,簽證可以具有不同的入境次數和有效期限。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舉例來說,某外國人申請赴台灣旅遊,計劃在未來五年內多次入境。根據他的需求,台灣的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可以核發給他一個有效期為五年的多次入境簽證,這樣他就可以在這五年期間多次往返台灣,而不需要每次都要重新申請簽證。這符合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 8 條所允許的禮遇簽證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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