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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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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前條所列人士,得視實際需要,發效期三個月至五年之一次或多次入境之禮遇簽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 8 條,對於前條所列人士(即外國人申請簽證),核發的簽證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分為一次或多次入境的禮遇簽證,有效期可以是三個月至五年。這意味著根據申請人的情況和需要,簽證可以具有不同的入境次數和有效期限。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舉例來說,某外國人申請赴台灣旅遊,計劃在未來五年內多次入境。根據他的需求,台灣的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可以核發給他一個有效期為五年的多次入境簽證,這樣他就可以在這五年期間多次往返台灣,而不需要每次都要重新申請簽證。這符合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 8 條所允許的禮遇簽證辦理方式。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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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 8 條規定:「對於前條所列人士,得視實際需要,核發效期三個月至五年之一次或多次入境之禮遇簽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