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條開啟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八月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八月六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