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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國防部參謀本部 (以下簡稱參謀本部) 處理事務,依本細則之規定,本細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參謀本部設聯合作戰訓練及準則發展室、人事參謀次長室、情報參謀次長室、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後勤參謀次長室、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軍務辦公室等單位 (以下簡稱各單位) ,分別掌理本條例及本細則規定之有關業務。